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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1-2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切实强化开展经常性教育提醒工作的责任。全市各级党组织书记要敢抓敢管,带头对各级干部开展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各级党组织的其他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领域内干部的教育提醒。要做到党组织书记同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单位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与管理范围内干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提醒谈话,指出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明确改进方向,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共同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2、改进干部任职谈话。各级党组织书记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对新提拔或岗位发生变动的干部进行任前谈话时,既要肯定成绩和优点,也要实事求是指出其考察中反映的缺点和问题,提出希望和要求。

  3、强化经常性教育提醒。按照《开展经常性教育提醒工作实施口径》(锡组发〔2015〕47号)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在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巡察审计、个人事项查核等工作中,凡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或者有信访反映的,无论实名举报还是匿名反映,均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4、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开展民主生活会,发挥党内监督的积极作用,深入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在会上要把自身存在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

  5、规范经常性教育提醒工作。全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健全并完善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的制度规范,凡是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都要有书面资料,形成规范的工作台账,同时加强跟踪整改,不能“一谈了之、一函了之”。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每半年向上级组织部门上报一次开展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的相关数据,每年年底上报一次专题总结。市委组织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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