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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实行职数预审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8-01-2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精神,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实行职数预审制度的通知》(苏组通[2014]66号),经市委同意,现就我市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实行职数预审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审范围

  各市(县、区)委(含开发区党工委),各市级机关部门、市人民团体、市直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职数配备。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数配备不列入预审范围。

  二、预审内容

  是否存在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三、预审流程

  (一)市(县)区、开发区党委(党工委)管理的科级干部配备职数按以下流程预审:

  1、各地区党委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启动后,对拟配备(提拔、交流等调整形式)的科级职务(含非领导职务),按照职数管理部门核定的职数,第一时间将《干部职数配备预审单》(见附表)报上级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

  2、上级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根据地方党委下发的换届文件、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以及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的非领导职数,进行审核把关。

  3、干部监督机构将审核意见上报分管部领导审批后,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

  (二)市级机关部门、市人民团体、市直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科级干部配备职数预审按原管理审核的流程实施。先报市编办进行职数审核,然后由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市人保局公务员管理处按口子进行职数审定。在党组(党委)研究干部后,与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材料一并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复核。

  四、工作要求

  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实行职数预审制度,可与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结合起来,谁纪实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严格把好干部配备的职数关。

  2、各级组织部门要根据中组部关于职数界定的政策口径和公务员法规定的非领导职数配备比例,修订干部职务名称表,进一步规范职数管理。

  3、各地各单位要结合贯彻干部选拔任用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做好职数报审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纪律规定。干部配备未经上级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职数预审同意的,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不得上会讨论。凡未经预审擅自超配干部的,一律无效,并追究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发挥好配备职数的自审作用。切实加强与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更新编制职数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为上级机关准确进行职数预审提供信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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