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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

时间:2017-10-3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太湖人才计划”打造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6〕28号)精神,对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进行评选扶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的具体工作,各市(县)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风险投资、科技金融、法律、财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领域人才的申报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分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

  第三章 申报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主要是指在风险投资、科技金融、法律、财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等领域引进的,为企业在资金筹集、战略计划、技术转移、信息咨询、生产业务、财务管理、销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上市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推动企业向产业链、价值链、市场链的高端攀升,具备行业认可的从业资质,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创新服务能力,有设计和实施服务模式的成功经验或若干成功案例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须在锡设立机构、出资创办企业或由本地机构(单位)引进合伙创业。相关行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申报人需要满足的基础条件如下:

  (一)风险投资、科技金融领域

  申报人须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所在机构注册地位于无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基金、创投、私募股权4年及以上,近三年管理资产平均规模在1亿元以上,且收益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

  2、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任职时间5年及以上;

  3、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

  (二)法律服务领域

  申报人须执业满8年,且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3年或合伙人5年以上;在法律服务业的某一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实际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承办过3起业内公认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案件或项目,且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律师岗位上贡献突出,曾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荣誉和表彰;

  2、在工作实践和研究中有较深的造诣,在全国性理论、专业刊物或专业学术大会上发表、交流、获奖论文1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或专业学术大会上发表、交流、获奖论文3篇;

  3、在本行业发展中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管理经营能力强,所管理的团队在人员、业务等规模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申报人近三年个人业务年平均创收达300万元左右,或带领的团队年平均创收达500万元以上,或带领的律师事务所年平均创收达1000万元以上。

  (三)会计服务领域

  申报人所在的机构至少达到省综合评价3A所的标准,或外地来锡创办的机构其总所达到全国百强所的标准,具备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规模,年收入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且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担任过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大所的合伙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 在国内知名审计软件公司工作3年以上,具有计算机审计系统的研发能力,能实现审计流程、管理规程等与信息系统相结合的软件开发工程师,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有2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 在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工作3年以上,现为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职业诚信道德记录良好,最近3年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承担过执业民事责任,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

  申报人创办的机构上年度服务人数不少于2000人;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工作5年以上,业内声望较高;

  2、在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生产经营和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

  3、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技术和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

  4、熟悉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并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通晓行业国际规则,能够引领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五)知识产权服务领域

  申报人在锡工作形态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组建3人以上团队在锡创办知识产权服务类企业二年以上,其中其他团队人员具有全国知识产权代理人资格;

  2、被我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合伙创业,担任总经理或负责知识产权服务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二年以上。

  申报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和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中知识产权服务类人才;

  2、中国知识产权星级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或合伙人;

  3、中国星级及以上专利代理人;

  4、被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行业协会评为知识产权优秀代理人;

  5、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人才;

  6、美、日、韩、欧盟等发达国家代理机构合伙人。

  申报人的团队成员每人年均服务我市企业10家以上,为每家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代理或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 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实行常年申报,按每年发布的报名公告要求进行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六条 申报评审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

  制定年度引才公告,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二)提交申请

  符合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条件的对象,可通过“太湖人才计划”网上报名平台进行申报,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报人的基本学历资历证明、资质许可等相关资料;

  2、机构注册资料、合伙人或股东的有关文件;

  3、申报人的社保或纳税记录;

  4、机构纳税、获奖、服务本地客户的相关资料;

  5、公告上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初审推荐

  各市(县)区根据报名公告会同辖区相关部门挖掘(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人资料进行核实;行业主管部门对管辖行业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学历、资历等进行审查。

  (四)评价评审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视申报资料内容进行大数据复核;

  2、分行业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现场考核,并进行评价,产生入围人选。

  (五)审议认定

  1、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2、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正式认定为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根据所创办机构或合伙创业所在机构的业绩,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三个等次获得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下达

  第八条 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扶持资金实行绩效预算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于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扶持资金预算,提出年度部门预算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和当年财力可能,提出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扶持资金预算建议。预算按规定程序报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编入政府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 年度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等及时将预算指标下达到相关主管部门。

  第七章 资金申领审核程序

  第十条 资金申领审核程序

  (一)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即签订人才、所在市(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三方协议,明确人才在锡发展期间的责任与扶持权益;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发文确定领军人才名单,并确认三方协议签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下达。

  第八章 管理及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的评审、管理和绩效评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区定期对人才项目进行回访,调研了解情况,沟通服务诉求。

  第十三条 对于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在扶持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作假、违法乱纪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由市、区共同研判作出终止扶持、撤销领军人才称号的决定,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通过后递交人才和企业,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告。领军人才本人离开本市的,由市、区共同确认,通告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江阴、宜兴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锡人领〔20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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