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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

时间:2017-10-3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太湖人才计划”打造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6〕28号)文件精神,广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锡发展,构建与现代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数量充足、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效益明显的产业升级创新人才体系,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的具体工作,各市(县)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三章 申报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须担任企业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或其它同等级别职务,领衔企业核心攻关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锡市本土企业单独引进,或与在锡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引进;

  (二)原则上需取得硕士、博士学位且工作五年以上或担任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务;

  (三)申报人应与申报企业签订不少于24个月的劳动合同,原则上在认定后应继续在申报企业工作不少于12个月,申报人与申报企业约定的年度薪酬收入(来源于申报企业的月薪、奖励性绩效以及分红等)不低于30万元;

  (四)在认定后的12个月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申报企业的月薪、奖励性绩效以及分红等)累计不低于3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四条 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的申报实行常年受理,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公告。申请人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注册并申报,按要求提交人才、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报人的基本学历资历证明;

  (二)申报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申报人按月缴纳个税的记录;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企业支付申报人薪酬的有关凭证;

  (六)企业对申报人的评价意见;

  (七)企业对申报人项目推进情况的证明资料;

  (八)所在区对申报人的推荐意见。

  第五条 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通过分行业评审认定的方式产生,其工作程序为:

  (一)参考行业(产业)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视申报资料内容引入社保、地税、国税、公安的数据进行佐证;

  (二)分行业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现场考核,并进行评审排序,按排序顺序产生推荐入围人选;

  (三)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市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确定。

  第六条 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在国际上行业内公认的著名科学家、著名设计大师等)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认定和确定扶持待遇。如申报对象符合要求,且企业及本人有明确意愿,则根据申报资料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扶持建议,报联席会议讨论,议定后进行考察、公示、认定。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评审确认的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一)对于担任企业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或其它同等级别职务,领衔企业核心攻关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的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给予企业每引进一名领军人才1万元的一次性引才工作补贴以及领军人才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薪酬补贴,补贴时限为12个月,最高不超过30万元。领军人才在锡购房,经认定的,给予30万元的安家补贴。

  (二)对于企业引进能带来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带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在国际上行业内公认的著名科学家、著名设计大师等),在人才科研和工作经费配套、在锡购房的安家补贴、企业引才工作补贴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认定后即签订人才、引才企业、所在市(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方扶持协议,明确扶持期的责权。

  第九条 企业薪酬补贴于12个月期满后一次性计发。如企业实际发放领军人才薪酬的时间短于12个月或提前终止合同(未满12个月),按实际月份计发薪酬补贴。企业一次性引才补贴与企业薪酬补贴同时发放。

  第十条 领军人才在申报后购房的,可享受30万元安家费补贴,分5年等额拨付。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方可拨付安家费。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确定的领军人才,其扶持待遇按照协议另行兑现。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下达

  第十二条 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扶持资金实行绩效预算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于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扶持资金预算,提出年度部门预算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和当年财力可能,提出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扶持资金预算建议。预算按规定程序报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编入政府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等及时将预算指标下达到相关主管部门。

  第七章 资金申领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申领补贴时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人才引育专项资金单位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领军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领军人才按月缴纳个税的单据;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及账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申请资金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安家费申领程序按《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配套政策扶持资金申报审核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管理及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的评审、管理和绩效评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地区要加强管理,每年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及其项目的发展情况。

  第十八条 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在扶持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作假、工作状态不正常(含离开本市)、违法乱纪或造成广泛社会不良影响的,由市、区共同研判作出终止扶持的意见,报人才工作联席会议通过后递交人才和企业,同时停止发放企业的薪酬补贴;已经购房的,停止发放安家补贴。本人离开原工作单位,但仍在本市正常工作的,由市、区共同确认,通告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单位,同时停止发放原单位的薪酬补贴。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江阴、宜兴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无锡市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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